十堰注册商标的相关原则
在这里就会有很多人混淆了,要不就认为,注册商标就是品牌,这很显然是个误区。那么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第一、商标和品牌的概念区别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这里有一个非常关键的地方,就是标志。所以,商标是一种标志,是看得见的。而品牌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用抽象化的、特有的、能识别的心智概念来表现其差异性,从而在人们的意识当中占据一定位置的综合反映。
简单地讲,品牌就是指消费者对产品及产品系列的认知程度。所以,品牌是无形的,是人们的一种认知、认可的意识。
第二、两者认定主体、认定时间以及影响力上的区别
各省市著名商标与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著名品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认定主体、认定时间、认定的影响力三个方面。
1、认定主体的不同。各省市著名商标的认定主体是各省市工商管理局,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主体是国家商标局或者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中国著名品牌的认定主体是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
2、申请认定的时间与所花费金钱不同。在时间和金钱上,中国著名品牌的认定时间最短,其次到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时间和金钱花费最多的是中国驰名商标。
3、申请认定的影响力有所不同。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无论在法律的保障、对企业知名度的宣传及消费着的信任度上都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认定;其次到各省市著名商标认定;中国著名品牌的认定的影响力主要体现在对企业产品的宣传上,在法律保障上的效力比中国驰名商标稍弱。
我国对十堰商标注册专用权实行工商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两者在启动程序等方面有所不同,同时又有一定的交叉。我国对商标注册专用权实行工商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两者在启动程序等方面有所不同,同时又有一定的交叉。两者在处理时间、启动程序、处理内容上有所不同。
从处理时间上看,工商机关处理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比较迅速,花费时间较短。从启动程序来看,工商机关处理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可以依商标专用权人的申请启动,也可以主动依职权进行查处。从处理内容上看,工商机关只能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不能就赔偿问题作出裁决,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应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一、当事人就商标侵权纠纷,可以自愿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如果当事人先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般不再就同一当事人提出的同一商标纠纷控告立案受理。
但是,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受理:
A.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先于人民法院立案的;
B.行为人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损害而没有受到任何相应处窃,或者人民法院仅就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双方赔偿纠纷进行审理的;
C.商标注册人的多件注册商标被他人擅自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如果商标注册人就其中部分注册商标被侵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已被受理的,则对其余不同的注册商标被侵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立案查处。
二、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请求处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能就赔偿问题作出裁决,只能进行调解,而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完全可以在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请求赔偿损失。
三、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民事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这是国家法律对审判权行使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不受其他机关对民事法律关系认定情况的影响。
四、当时人对于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曰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一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发现侵权货物即将出口到国外,又来不及向法院申请保全,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的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在我国,除了工商部门和法院之外,海关也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实施边境保护措施。
在先使用权人的在先使用权保护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保护的例外,即是合理地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其保护的只是在先使用人既存的商标利益,商标权的增量利益应该属于专用权人的商标在先使用权人的在先使用权保护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保护的例外,即是合理地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其保护的只是在先使用人既存的商标利益,商标权的增量利益应该属于专用权人的,即在整个商标专用权的利益中划出一块在先使用权人原来既存的那部分利益,这样使用范围的限制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只能在原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不得扩大使用的类别和范围,比如,扩大使用在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
二是不得改变原来使用的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同他人注册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
三是商标先用人只能在原有生产规模和销售区域内使用,不可进一步拓展市场规模和使用地域,从而挤压并侵占商标权人的市场利益。对于构成商标在先使用权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的,如果通过添加识别标志而不致混淆时,则不构成商标权利冲突了,此时在先使用权人可以不受原使用范围继续使用的约束,所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先使用权人在不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情况下,不必过分担心自己的业务发展会受到他人注册商标的致命约束。
注册商标被驳回了怎么办,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下解决办法。在收到商标驳回的时候,首先要看商标局的具体通知,是以绝对理由驳回还是相对理由驳回,以此进行驳回复审。绝对理由驳回主要是因商标违反了《商标法》中关于禁止某些标志作为十堰商标注册的规定,主要是《商标法》中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这些规定,也称作驳回商标申请注册的“绝对理由”,违反禁止性规定的,理应驳回。如果说对该驳回理由不服,想要进行驳回复审的话就要进行直接论证和间接论证。直接论证:申请人能够将申请商标的情形归因至《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规定的审查原则的例外情形;间接论证:申请人可以举证证明其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前,长期将其本身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自己的商品上,申请商标与所使用的商品之间已经建立起了很强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认为该标志指代的就是其使用人的商品,该标志事实上已经发挥出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相对理由驳回主要是与在先商标权发生冲突。所谓的与在先商标发生冲突,就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这个因素也称驳回的“相对理由”其中,同一种商品(服务)指名称相同或者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服务);例如,国内很多厂家生产的“儿童早教机”,“电脑发声图书阅读器”等,就属于不同名称但指同一事物。类似商品(服务)指在功能用途、原料、销售等方面具有大致相似特征的商品(服务),例如,长袖T恤和短袖T恤;相同用途、相同功能的商品(服务)可能类似,例如,医用营养品和保健品相同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听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产生误导的商标。例如,凤凰牌自行车商标中凤凰图案的尾巴上的羽毛是十二根,如果只是把羽毛改成十一根或十三根,其他不变,那对普通消费者来说是难以区分的,是与注册商标“基本相同”的。近似商标指文字、数字、图形、颜色或声音等商标的构成要素在发音、视觉、意义或排列顺序以及整体上虽有一定区别,但是容易产生混淆的商标。例如,发音相似的丰泽园和丰泽源,文字字型相似的ABC和ABG,文字含义相似的玫瑰花和玫瑰,监狱在实际审查中对商标的相同和相似判定的复杂性,就不一一列举详情可咨询我们。相对理由的驳回复审也包括直接论证和间接论证。直接论证:论证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商标不存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间接论证: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长期共存在中国或外国市场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客观上已长期共存,能够起到区分各自商品来源的作用,相关公众并未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2)申请商标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3)存在有利的在先审查例在商标局或任何外国商标行政机关的审查实践中,存在与本案情况相似的在先审查例,在这些审查例中,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彼此共存的两注册商标之间的差别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之间的差别性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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