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湾区公司专利注册价格为何高低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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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湾区公司专利注册价格为何高低不同?

作者:十堰华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18 08:26:41

专利申请公司分享专利申请原则:

1、形式法定原则。申请专利的各项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否则不产生效力。

2、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3、先申请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先申请的人。注意事项:①对于专利申请日的确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专利申请日。②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明的外,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申请日。③专利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4、优先权原则。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首次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以其首次申请的日期为其申请日,这种权利称为优先权,此处所谓的法定期限,就是优先权期限。

十堰商标注册证书下发是很不容易的,而且商标注册过程中也花费了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很多商标持有人在获得商标证书后,由于某些不可控的原因导致商标证书遗失或损坏。近期小编就遇到一个客户来咨询商标补证的,这个客户当初是做国内市场,当初做商标注册时,自己从想商标名称到设计商标图案,花了很多的心思。后面因为自己在商标注册证书保管时没保管好,导致商标遗失,也找不到了。那么,在我国商标法中,商标注册证遗失,应当如何处理?有哪些补证途径呢?小编为您讲解

商标注册证遗失,能否办理补证:

根据我国目前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如已经下发的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商标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证补办申请。如果商标注册证书属于破损的,应当在提交不发申请时将破损商标交回商标局。商标局补办商标注册证书。

如商标注册证书遗失的,经审核后,商标局会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证书遗失说明,并补办商标注册证书。

有哪些途径可以补办商标注册证书:

目前在我国,补办商标证书有两种途径:第一种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己到位于北京的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补办商标证书手续。

第二种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补办商标证书。商标代理机构须在商标局进行备案的机构。

商标证书补办申请流程: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补办申请的,申请人可自由选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但须为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己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的,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准备补办商标证书申请文件→再商标局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补证申请文件→在缴费窗口缴纳补证申请规费。

商标补证需要哪些材料: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补办商标证的,需提交:补证书申请书、代理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书模板等,一般由商标代理机构提供。

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办理的,需提交:商标注册证补发申请书、商标注册申请人身份证明、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商标注册证书补办费用:证书遗失补办的,需向商标局缴纳500元规费。

商标注册证书补办,是比较麻烦的一件事,而且需要耗废时间金钱。所以小编在此劝告各位已经拿到商标注册证的朋友们,一定要妥善保管好商标证书,以免遗失破损。如果需要经常使用到商标注册证书的,可将商标注册证书扫描保存。目前绝大多数需要商标证书的,提供商标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即可。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公司遇到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在所难免,遇到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对应呢,小编给大家支几招。

一是查明对方商标及专利的相关情况。在实践中,不乏此类情形,有的企业产品商标及技术方案已经在宣传册上宣传了,产品也出售了,但商标未申请注册,技术方案也未提交专利申请。因此,你公司应当首先查明对方是否有十堰商标注册及是否拥有相关专利,以及这些商标及专利是否仍在有效的保护期内。

二是证明你公司没有侵权行为。依据商标及专利侵权判断的一般原则,搜集及保存相关证据以证明不存在商标侵权或专利侵权。

三是积极寻求和解。如果经过调查核实,你公司涉嫌侵犯对方商标或专利权,那么,你公司可以选择与对方和解。在与对方开展谈判前,你公司应当了解清楚对方的目的。如果对方的目的在于争夺市场,你公司可以采用商标许可或专利许可的方式,如果对方仅仅是为了使用费,你公司就把握好谈判的时机,以合理的价格达成和解。

四是面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应主动应诉,争取主动权。一旦对方起诉,你公司应积极应诉,法院可能最终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你公司积极应诉则有可能胜诉或与对方达成和解,而不应诉则很有可能败诉,将面临在国外禁售相关产品,让出国外市场。

五是寻求专业团队、行业协会的支持。找到一个靠谱的专利代理机构,你就能省心很多,我司就是很好的选择!

原《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新《商标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一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在知识产权律师陈家金看来,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自愿注册原则,理论上又承认了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性,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就产生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两种不同的商标形式。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获得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十三条有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第十五条禁止代理人、代表人抢注以及第三十一条有关禁止恶意抢注等条款。这些规定对于保护未注册商标起到了一定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和打击了不断增加的“抢注”行为。

但是,近年来侵犯未注册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很多抢注人并不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手段,有些可能确实对未注册商标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情况并不知情;但也有些恶意抢注人为了规避法律,通过空壳公司申请注册商标。这些问题加剧了未注册商标遭受仿冒和抢注的严峻形势,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这些问题又难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去制止在后商标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行为。一旦在后商标申请人抢注成功,由于理解不同,部分地方又执行绝对的注册商标保护制度,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马上就会面临商标侵权带来的停止使用和损害赔偿的法律风险。这样的风险对于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明显不公平,凸显出我国对商标在先使用权人保护的不足。

因此,针对这一当前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在新《商标法》中设立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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